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将来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根据《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
这是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所必须采取的形式的规定,其目的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避免产生异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的方式,即在合同中就设立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专门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书面协议方式,即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订立。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
三、仲裁事项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是关于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的内容要求。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以下两类纠纷不能提交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否则无法履行协议,也就无法进行仲裁。
具备了上述四方面的内容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附一、温州仲裁委推荐条款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当合同所列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发生纠纷时,应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在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第二,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什么纠纷提交仲裁;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当事人协商选定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他们之间的纠纷。具备了上述三方面的内容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
附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附三:上海海事仲裁委员会推荐条款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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